※ 引述《HSUGuangHan (蛋堡)》之銘言: 地檢署設有發言人制度, 所以就算要適度公開,也是發言人講, 發言人是誰? 就是襄閱主任檢察官, 常會在電視新聞上看到穿西裝、在演講臺講話的那位就是。 襄閱主任就是地檢署的第二把交椅, 僅次於檢察長。 所以, 只要不是由發言人在公開講的, 就會是洩密。 再來就是共犯: 刑法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,其共同實行、教唆或幫助者,雖無特定關係,仍以正犯 或共犯論。但得減輕其刑。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,其無特定關係之人,科以通常之刑。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或物品者,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。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或物品,而洩漏或交付之者 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 記者的消息,當然會是承辦的相關人流出來的, 然後上面2條用一下,記者當然可以用刑法伺候!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-website.tw), 來自: 101.12.22.31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-website.tw/Gossiping/M.1725933564.A.F4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