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s://myppt.cc/NADkmy 地院判決指出,曾淑懿知悉謝如哲領取鄉長參選登記書後,隨即由樁腳許雲琳陪同拜訪 要求放棄參選鄉長,改參選鄉民代表,為使謝應允放棄競選,曾委由不知情黃某交付許 雲琳現金5萬元,並請許前往謝如哲住處賄賂,並表示5萬元提供謝某登記參選鄉代保證 金,不過遭到他拒絕,並將現金送回曾淑懿競選辦公室歸還。 法官認被告曾淑懿、許雲琳以及證人之證述,認被告2人共同以5萬元賄賂行求謝如哲而 約其放棄競選之犯行均可認定。也就是一般所說「搓圓仔湯」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 1項。曾淑懿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,併科罰金250萬元,褫奪公權3年。樁腳許雲琳處有期 徒刑2年,罰金100萬元,易服勞役,以3000元折算壹日,宣告緩刑5年,褫奪公權2年。 重點幫你畫好了 第一 喬候選人要不要參選 適用選舉罷免法第97條 這條通稱搓湯圓條款 第二 登記前還是會有問題 重點是表達參選意向 放到政黨就是黨內提名 第三 對方沒把錢收下來 一樣有罪 然後柯文哲自己也講這叫期約賄選 https://youtube.com/shorts/4v8oUSXbtoQ 對啊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-website.tw), 來自: 101.8.8.2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-website.tw/Marginalman/M.1701406794.A.215
amsmsk: 原來會有罪喔12/01 13:04
nothink00: 嗯,我有查到 12/01 13:18
nothink00: https://i.imgur.com/T3GGpme.jpg 12/01 13:18
deathslipkno: 這裡的「具候選人資格者」 應該就是指登記前的狀態 12/01 13:20
nothink00: 話說柯不是被按鈴告了? 12/01 13:20
badlip: 包養開心結交知心異性友人。 12/01 13:20
nothink00: 但目前好像只有柯在說兩億,那個被問的余說沒這回事 12/01 13:21
deathslipkno: 對啊 就看事證具體到哪個部分 12/01 13:21
nothink00: 而且兩億鎂也偏離譜,兩億台幣還差不多 12/01 13:22
deathslipkno: 一聽就很唬爛 柯也不講清楚 那就是繼續燒 12/01 13:23
nothink00: 感覺就是柯在口嗨,那個余好像也只是安排見面而已 12/01 13:29
piggyoil: 包養平台詳細了解對方。 12/01 13: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