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takashi01 (中和孔劉)
標題[姆咪] 25歲男與11歲小女友出遊一起過夜 衝動的
時間2024-07-09 18:49:34
25歲男與11歲小女友出遊一起過夜 衝動的代價30萬
18:102024/07/09
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
台中小偉(化名)與小女友小芬(化名)2022年底2人相約出遊後,晚間2人回到小偉租屋
處過夜,期間小偉親吻小芬後2人發生性行為,事後被小芬的父親得知,因此對他提起告
訴,並要求賠償50萬元,法院審理後小偉須賠償30萬元,可上訴。
小芬的父親主張,小偉與小芬(事發時11歲)前為男女朋友。小偉於2022年12月18日與小
芬相約出遊後,將小芬帶回其當時位於臺中市租屋處休息過夜。被告誤認小芬為14歲以上
未滿16歲之女子,於同日晚上某時,在上開租屋處,未違反小芬之意願,與小芬親吻、擁
抱後為性交一次。小偉所為不法侵害小芬之貞操,以及小芬之父所享有未成年子女之權利
不受他人不法侵害之身分法益。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50萬元。
開庭時小偉因在監執行並未到庭,法院依法通知,小偉僅於意見陳報狀勾選「不願意被提
解到庭」及「無答辯理由」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受提解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,
應視同自認。故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,誤認其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,但實為11
歲,未違反其意願,與之親吻、擁抱後為性交一次之事實,即堪採憑。
法院斟酌被告行為時25歲與原告交往關係及侵權之情節,當時原告年僅11歲;被告自述學
歷為高職畢業,現因另案在監執行;再查原告、被告均無財產及所得,爰認原告得請求被
告賠償之金額,應以30萬元為相當。可上訴。
★《中時新聞網》關心您,尊重身體自主權!請撥打113、110。
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40709004578-260402
阿康
都直接請蘿莉到辦公室端茶水
對丫
好羨慕喔
阿康可以分嗎?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-website.tw), 來自: 1.200.27.144 (臺灣)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-website.tw/Marginalman/M.1720522176.A.081
推 amsmsk: 尊 07/09 18:51
推 kitune: 好好喔 07/09 18:51
推 srxteam0935: 尊 07/09 18:52
推 Furina: 好好 07/09 18:53
→ tomuy: 尊! 07/09 18:54
推 cw758: 包養分析挖掘共同點。 07/09 18:54 推 Leaflock: 尊! 07/09 18:57
→ wangyc: 尊! 07/09 19:04
推 DoraGian: 尊! 07/09 19: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