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串證部分 1.被告於113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,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施○廷,其 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,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 並擬妥答辯方向,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○廷。被告之秘書施○廷作為被告與 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,亦多次居間為廖○松、廖○廷與被告傳遞訊息,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 息之重要地位,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,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○廷,顯見確實有 串證之疑慮。 2.被告於107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○廷之住處,可見被告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 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。 怎麼會蠢到用LINE聯繫= =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-website.tw), 來自: 111.251.1.23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-website.tw/Marginalman/M.1720698318.A.525
y1896547: 為什麼他知道檢察官偵辦方向 07/11 19: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