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來: 四、板主之權力與義務與行政原則: 10.各板主對於檢舉應獨立裁定,無須與其他板主討論,若被處分者對 做出處分之板主所為之裁定有異議,應先向判決之板主私信申訴後, 才能請求全體板主做出共同仲裁。 變更為: 四、板主之權力與義務與行政原則: 10.各板主對於檢舉應獨立裁定,無須與其他板主討論,若被處分者對做出處分 之板主所為之裁定有異議,應在執行水桶後十四日內向現任任意板主私信 申訴,讓全體板主做出共同仲裁。 - 原來: 五、罰則 13.加重、減輕、特赦條款 (1) 累犯或顯然故意違規者,板主得自行決定是否加重2~5倍水桶期間 變更為: 五、罰則 13.加重、減輕、特赦條款 (1) 兩年內累犯者,板主得自行決定是否加重2倍水桶期間。 顯然故意違規者,板主得自行決定是否加重5倍水桶期間。 預計11/09正式上路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-website.tw), 來自: 140.117.171.45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-website.tw/Marginalman/M.1730539004.A.7E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