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前輩您好: 我108年在台南購A屋(長期自住,無租人,無營業行為) 房屋登記在我的名下,我是戶長 預計113年3月結婚 113年8月台中購買B屋,也是要自住,無租人(A屋預計114年賣) 考量我比配偶取得的房貸利率較為優惠 可否我是B屋購買人 但配偶的戶籍遷入B屋(我的戶籍仍在A屋) 這樣A屋、B屋的房屋稅、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、售屋所得稅等稅務 都算是「自用住宅税」?? 謝謝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-website.tw), 來自: 111.83.228.154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-website.tw/home-sale/M.1707652154.A.F64
cidw: 配偶可以 02/11 19:52
wasi: 地價稅只能選一處用自用 02/11 20:46
scott4840: 問代書不是比較快嗎? 02/11 20: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