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中買入舊屋(A) ,遷入戶籍。 112年中買入新屋(B) 112年底賣出舊屋A,出售房屋簽約後,遷戶籍至B屋 期間A屋水電均有在內居住使用,惟工作因素B 屋近期才有較多使用水電。 今天接到國稅局要求補AB屋水電資料,跟買賣金流。 想請問鄉民規則上有錯誤嗎?為何還要補資料呢?偶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-website.tw), 來自: 39.10.25.138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-website.tw/home-sale/M.1711796358.A.423
Tattoo: 看起來是確認有沒有居住事實 03/30 19:01
wii8898333: 請問居住事實是兩邊都要有嗎?還是舊屋有即可呢?謝 03/30 19:06
wii8898333: 謝 03/30 19:06
p20770299: 就是審查標準變硬,沒有為什麼。完全看審查人員心情決 03/30 19:07
p20770299: 我12月底辦的什麼資料都不用補,3月初就發支票了 03/30 19:07
cw758: 這個包養分析正確嗎 03/30 19:07
menace: 水電資料要怎麼補啊? 03/30 19:08
bustinjieber: 規則上有錯就是直接退回了, 03/30 19:16
bustinjieber: 叫你補資料代表只是要確認而已。 03/30 19:16
Tattoo: 水電應該就自來水公司跟台電 03/30 19:24
Tattoo: 都能補單,如果沒有留收據的話 03/30 19:24
ludi: 閨蜜上包養網還推薦我... 03/30 19:24
h49072002: 規則沒問題 確認是不是假自住真空屋 03/30 19:52
h49072002: 審查嚴謹 就這樣 03/30 19:52